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鄭名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桃園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