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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彭昭芬丁蓓蓓蕭錫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7號

聲請人
鄭名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桃園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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