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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4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49號

上訴人
劉陳邁
上訴人
劉天進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所為105年度重訴字第13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45萬5,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萬5,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判決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6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如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本院無須待該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即得以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併予敘明。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4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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