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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2號

清償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朱耀平呂明坤羅立德

上訴人
許文鼎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被上訴人
樺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健治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是否存在,應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1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認定為據,於106年10月31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73頁及背面)。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14號事件(更審後案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9號),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判決於111年8月31日上訴駁回確定(見本院卷三第77、78頁),其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款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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