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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國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暨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即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抗告人即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就民國一○六年十月三日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暨訴訟救助狀」補正抗告人即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7 條、第12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就民國106 年9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國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又抗告人所提「民事聲請更正暨訴訟救助狀」,未據抗告人簽名或蓋章,爰限期命為補正(不得以影本或傳真方式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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