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47號

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詹文馨柯雅惠陳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47號

再審原告
陳素惠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再審被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6萬2,464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嗣該裁定因再審原告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乃依同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命為公示送達,該公示送達之公告亦於107年2月1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同年月2日揭示於司法院網站完畢,有公告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司法最新動態訊息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2頁),是前開命補費之裁定遲至同年月21日已生送達效力。雖再審原告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30號裁定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玆已逾相當期間,再審原告迄仍未補正,有本院費用書狀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7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4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