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1號
- 聲請人
- 陳素惠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關於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非有特別必要情形,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8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106年度重再字第47號),業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