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倪世遠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勞訴更一字第
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理由
狀記載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1,866 元(參本院卷
第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
經本院以106 年度勞聲字第24號裁定駁回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