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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徐福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

上訴人
倪世遠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勞訴更一字第

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理由

狀記載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1,866 元(參本院卷

第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

經本院以106 年度勞聲字第24號裁定駁回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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