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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吳青蓉周美雲林政佑

上訴人
高魁志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上訴人
陳李美春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判決主文欄第4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