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二字第23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黃清結
- 訴訟代理人
- 丁俊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朝財律師
- 參加人
- 楊宏斌
- 參加人
- 方力脩
- 被上訴人
- 王興岡
- 訴訟代理人
- 呂靜玟律師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為確認上訴人於民國98年8月4日召集會員代表大會,選出包含被上訴人在內之第6屆董事15人,被上訴人並當選為董事長之委任關係存否,應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10號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事件准否為據,於108年9月4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71至172頁)。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10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1年7月20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853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確定(見本院卷第251至253頁),其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