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25號
- 上訴人
- 黃世惠
黃悠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褚親親、高力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2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125號判決,提起上訴,而為財產權及非因財產權之請求,其中關於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計算式:200 萬元+2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 萬900 元;非財產權部分即登報道歉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 萬5,40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 萬5,400 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