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潘
- 訴訟代理人
- 曾文杞律師
- 被上訴人
- 徐小菱(兼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徐玉虹(兼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徐明蓉(兼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王佐宇(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王廷如(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王俊爽(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王佳津(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2㈢應更正為「被告郡渝企業行即周文吉應給付原告王佐宇、王廷如各新臺幣5萬7,067元,及均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表二編號2
㈣應更正為「被告學志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王佐宇、王廷如各新臺幣5萬7,067元,及均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