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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蕭胤瑮李昆霖袁雪華

上訴人
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潘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被上訴人
徐小菱(兼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徐玉虹(兼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徐明蓉(兼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王佐宇(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王廷如(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王俊爽(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王佳津(王張柔之承受訴訟人)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2㈢應更正為「被告郡渝企業行即周文吉應給付原告王佐宇、王廷如各新臺幣5萬7,067元,及均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表二編號2

㈣應更正為「被告學志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王佐宇、王廷如各新臺幣5萬7,067元,及均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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