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55號
- 上訴人
- 温麗虹
- 訴訟代理人
- 朱昭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温麗娟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07年8 月8 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255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本件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862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