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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55號

上訴人
温麗虹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温麗娟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07年8 月8 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255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本件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862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5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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