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長瀨耕一
- 訴訟代理人
- 陳祈嘉 律師
- 被上訴人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璋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107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長瀨耕一為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可稽。
二、經查,本院108年4月16日所為判決於108年4月23日送達予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後,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同年4月24日變更為長瀨耕一等情,有送達證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長瀨耕一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