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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雯惠賴秀蘭石有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107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長瀨耕一為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可稽。

二、經查,本院108年4月16日所為判決於108年4月23日送達予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後,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同年4月24日變更為長瀨耕一等情,有送達證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長瀨耕一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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