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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2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魏麗娟朱耀平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聲請人
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池
聲請人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共同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王龍寬律師

      王之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日貿易有限公司、王蕙蘭、龍德船舶有限公司、陳帝君、陳振偉、黃容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九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賴金池及簡明春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作證,經伊閱覽前開期日筆錄之記載,似有部分內容與實際開庭時證人所述內容有所出入,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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