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25號
- 抗告人
-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倪彰鴻
- 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破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倪彰鴻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依破產法第5 條規定,關於破產程序除破產法另外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查抗告人與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破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裁定,並於同年107 年7 月9 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於107 年7月19日就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因抗告人業於107 年6 月28日選任推舉倪彰鴻為新主任委員,並於107 年7 月1日就任,此有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第21屆管理委員會籌備會會議紀錄、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規約可稽。抗告人法定代理人既變更為倪章鴻,並據其於107 年9 月5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