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
- 抗告人
-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