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慧如
- 訴訟代理人
- 龔盈瑛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淳宇律師
- 被上訴人
-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秀惠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瑋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邱柏榕
- 訴訟代理人
- 彭傑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分別提出書狀表明如附表1、2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附表1(上訴人應表明事項):⒈兩造間運輸契約書(下稱系爭運送契約)第6條約定:若於運送過程中貨物遺失,乙方即被上訴人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萬泰神通公司)將以運費的4.5倍作為賠償;若貨價金額低於運費的4.5倍,則乙方以貨價金額作為賠償。上訴人主張:本件貨價金額低於運費4.5倍,故應以貨價計算損害,其論據為何(請分別計算出「運費4.5倍」之金額與「貨價」之具體數額說明之)?。運費係以載貨證券、到貨通知上之毛重或淨重計算之?
⒉上訴人關於本件系爭7貨櫃之運費主張,均係以先前幾次上訴人給付運費推算,惟於原審與本院有人民幣8.1元/公斤與8.6元/公斤之別,請說明計算之依據?
⒊系爭7貨櫃中編號TG1604、TG1607貨櫃有部分貨物送達上訴人指定地點,該部分貨櫃有無上訴人應給付萬泰神通公司運費問題?如何計算(推算)該部分運費?上訴人請求金額有無扣除?又未送達貨物部分之運費,有無民法第638條第2項規定:「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適用?
⒋上訴人最終請求金額之依據附表10所記載加幣換算新台幣之匯率依貨櫃不同而有別,法律上之依據為何?本件「請求時」之匯率應為若干?前述⒊扣除費用之匯率又應以何日為基準?
⒌上訴人主張邱柏榕之侵權行為具體事實是否確認為:未經上訴人同意,擅將原應交由被上訴人萬泰神通公司運送之貨物,轉由他人運送(言詞辯論意旨狀附表4-1第17頁)?又上訴人書狀上記載「若 鈞院認為系爭7個貨櫃是由邱柏榕私下承接, 則邱柏榕在未經…侵害上訴人財產權」,係主張侵權行為與運送契約請求應排列先(契約關係)、備(侵權行為)之審理順序?
⒍關於萬泰神通公司於言詞辯論意旨狀主張違約金酌減(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1頁五、㈡)之意見?
附表2(被上訴人萬泰神通公司應表明事項):⒈萬泰神通公司於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0頁五、(一)曾計算系爭7貨櫃運費為150萬833元人民幣,其中關於貨櫃重量是依相關書證所載毛重或淨重計算?
⒉萬泰神通公司主張上訴人之請求應扣除7貨櫃運費為150萬833元人民幣,萬泰神通公司認「扣除」之人民幣匯率應以何日為基準?又前開運費中,包括「部分已到貨」、「部分未到貨」,兩者扣除之依據是否相同?「設若」運送契約存在上訴人與萬泰神通公司間,萬泰神通公司主張扣除「部分已到貨」之運費,真意是否為抵銷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