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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國字第2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詹文馨陳麗玲藍家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國字第28號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國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所提起之抗告若已逾不變期間,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7 條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以106 年度重國字第4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見原法院卷第156 頁),抗告期間自原裁定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2 月5 日(期間末日即同年月4 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月6日始向原法院提出民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狀,有該狀上原法院收文戳可稽(本院卷第13頁)。則聲請人對原裁定之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自非合法,並經本院另案駁回確定(107 年度國抗字第30號),是其對於原裁定所為抗告,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國字第2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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