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國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國字第4號
- 聲請人
- 李有元
- 相對人
-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鍾振強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 105年度重上國字第9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107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下稱本案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 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又無存款,為臺北市核定之低收入戶,無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低收入戶卡、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本院卷第11頁至第23頁)。惟其所提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在案。足見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首揭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