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國字第4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方彬彬朱美璘黃若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國字第44號

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駁回聲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國字第4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