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國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國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許凱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駁回聲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國字第4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駁回聲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