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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

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國字第44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國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104 年度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死亡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中和區)、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然其名下有汽車1 輛,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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