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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國增黃珮禎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請人
林志建
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金碧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三五五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第二審全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他案訴訟所需,以及取捨判斷本件後續救濟程序之途徑,為能確認本件筆錄是否詳實記載當事人及證人之真意,故有詳知本件全部庭期完整進行過程之必要,,為維護權益,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55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