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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劉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請人
熊利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沈佑儒間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4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字第六四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中華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40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詢問證人周和興,為確認證人證詞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7年7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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