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吳郁亭
- 聲請人
- 吳秉遠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若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金上字第九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第二審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九日及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19日及107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時,就聲請人黃若蓮當庭之陳述,該二次準備程序筆錄均未詳實記載,甚多遺漏及錯誤,將影響上開事件之事實判斷,為維護伊等法律上權益,爰請求交付上開期間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之當事人,且上開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乃為核對更正及補充筆錄,堪認其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107年9月19日及107年10月24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