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吳郁亭
- 上訴人
- 吳秉遠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若蓮
- 被上訴人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德
- 訴訟代理人
- 杜玉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焜
- 訴訟代理人
- 劉士雯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蔡育英律師
- 參加人
-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豐松
- 訴訟代理人
- 余政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陵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倒數第六行中關於「於年2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6年2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