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1號
- 聲請人
- 吳郁亭
- 聲請人
- 吳秉遠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若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金上字第九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第二審民國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與一○八年十月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民國108年8月14日及108年10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疑有遺漏,影響伊等之權益。而伊等依法得聲請更正或補充筆錄之錯誤或遺漏,且上開筆錄錯誤記載將影響事實判斷,為維護伊等法律上權益,爰請求交付上開期間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之當事人,上開事件尚未終結,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乃為核對更正、補充筆錄,堪認其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108年8月14日及108年10月9日準備程序、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