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6號
- 聲請人
- 吳思璇
張德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仁鐘、賴澄惠間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7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上字第九七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司法院105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次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民國105年2月24日發布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規定。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向保存錄音、錄影之法院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7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本件訴訟第一審民國105年11月2日、12月28日、106年5月19日與第二審106年12月19日之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兩造與相關證人之證述內容均未完整、切實記明於筆錄,伊為維護自身法律上利益,充實第三審程序中各項法律爭點之主張,爰聲請交付前揭開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7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上開事件本院確有於106年12月19日行言詞辯論,聲請人暨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第一審105年11月2日、12月28日、106年5月1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非屬本院所保存之開庭錄音內容,本院無從交付,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保存該錄音、錄影之原法院聲請閱覽,是其此部分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就本院准予交付之部分,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