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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湯美玉謝永昌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979號

上訴人
張德慧
上訴人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吳思璇
被上訴人
徐仁鐘
被上訴人
賴澄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擴張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訴狀送達後,上訴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擴張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50萬元,核其未變更請求權基礎所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擴張,合於上開規定,此先敘明。

二、又「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本院提出相關資料(本院卷第149-155、167、392-398頁),均已釋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卷第388頁),應准其提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吳思璇為坐落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下稱系爭4樓)房屋所有人,被上訴人賴澄惠為同號5樓(下稱系爭5樓)房屋所有人。被上訴人二人為夫妻,其於系爭5樓房屋樓頂種滿花樹,長期澆水致其所種花樹之樹根包住通風口而滲水漏水,導致系爭4樓房屋受損,小房間天花板龜裂、水泥塊崩裂、鋼筋外漏,不堪居住成危樓,造成同住於系爭4樓房屋之伊二人居住安全備受威脅,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並受有房屋價值折損之損害。被上訴人應賠償伊房價損失100萬元及精神上損害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1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50萬元之判決。於本院補充:被上訴人應再賠償伊房價損失150萬元,爰擴張聲明如後述。被上訴人則以:伊雖在頂樓種植盆栽,惟均屬小型花木盆栽,無花木樹根包住通風口或滲水之狀況。上訴人所稱系爭4樓房屋之房間天花板水泥塊有剝落現象,係因建商建置之管線老舊及建築工法不當所致,甚且與混凝土氯離子超標有極大關連,與伊無關;況系爭4樓房間天花板無任何滴水、漏水或水痕,足見其天花板水泥剝落現象確與伊種植盆栽及澆水無關,其請求伊賠償顯無理由。另系爭4樓浴廁天花板及主臥室套房浴廁門口外天花板曾有滲漏水現象,係因於屋頂管道間及周圍有滲漏水,年久未予維護檢修所致,而兩造住居之公寓頂樓屋頂平台凸出物(排氣墩)乃整棟公寓公共使用之管道,縱有年久未為維護檢修,亦非伊之責任;況上訴人之浴廁早已修繕完畢,已無漏水,足見其並無受有損害可言。退步言,上訴人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擴張其請求,聲明:

㈠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0萬元。

㈡擴張聲明: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50萬元。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㈠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系爭5樓房屋為被上訴人賴澄惠所有,系爭4樓房屋為上訴人吳思璇所有,系爭4樓房屋浴室及左側房間於105年1月21日發生天花板崩塌、鋼筋外漏生鏽之事實,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照片可稽(原審訴字卷第26、54頁,司北調卷第9-14頁),兩造對此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長期於系爭5樓房屋頂樓平台澆水種植花樹,所種樹根包住通風口,致系爭4樓房屋室內天花板龜裂、水泥塊崩裂、鋼筋外漏,上訴人受有房價損失及精神上損害,應由被上訴人負賠償責任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4樓房屋之損害,經原審囑託新北市防水防漏職業公會鑑定,該公會顧問黃家齊分別於106年2月13日、25日、3月31日、4月1日會同兩造勘查現場後製作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其上記載:

⒈鑑定過程:A.套房浴室(主臥房浴室):

⑴馬桶正上方PVC天花板內混凝土天花板(照片24)4"PVC污水排管為7號5樓原建築配置管路,4"PVC污水排管右後側一處水泥砂篥修補處,為鋼筋氧化混凝土剝落之修復,損壞原因為原建築鋼筋鋪築之墊塊施工不良,樓板混凝土澆置鋪築保護覆蓋層厚度不足(太薄)為主要原因,後因濕氣滲入日久鋼筋氧化鏽蝕、澎漲、肇成混凝土崩裂掉落。另混凝土天花板之白色粉末為白華(碱性物質)為水氣長久浸入混凝土樓板內,日久水氣積多,其中所含有的酸性物質(因環境、空氣、工業污染台灣國內的各種自然水都偏酸性,雨水都呈酸性)酸性成份水氣長久浸入鹼性混凝土,形成酸鹼綜合,兩種不同屬性物質(酸、鹹)使混凝土天花板表面層中性化(劣質化)鋼筋受潮、酸性水氣浸蝕,水之組成分子滲入鋼筋凝土保護層較薄、較脆弱處先龜裂再與空氣(水氣)接觸,裂縫內鋼筋加速腐蝕,鋼筋加速鏽蝕氧化澎漲、向外推擠終致將龜裂之天花板混凝土頂落。混凝土成份較佳處及鋼筋保護層厚度足之混凝土內鋼筋不受酸性物質、水份、氧分子浸蝕,故完好如初,祇於表面長出白色粉末物質,且不停長出及慢慢擴大,清除刷掉不久後,又慢慢長出來,必須完全了解(白華生成之化學反應)及環境、水氣、空氣等……外在各種侵害因素一一克服加上專業之防制技術與進口優質抑制白華藥劑與擁有專業學術之真正專家,輕易即可完全解決白華生成。故7號4樓主臥房浴廁內混凝土天花板白色粉末(白華),為一般裝有裝潢天花板的浴廁混凝土樓板之通病。俗稱(長霉、發霉)。

⑵面盆及浴缸PVC天花板內混凝土樓板,白色粉末為白華其形成原因與藥上方為同一密閉空間,所以完全相同。長霉(白華)及鋼筋生鏽氧化混凝土落情形較嚴重。7號4樓套房浴室混凝土剝落及白華較嚴重(照片24、25、26、27)造成原因如下:(如照片28說明、標示)

①浴廁排風機排風口直接吹向混凝土樓板,無穿樑孔接入管道間內。

②PVC污、排水分支幹管穿樑孔之另一側為原建築設置管道間供本楝1-5樓兩間浴廁污、排水主幹用及兼俱1-5樓本戶兩間浴廁排氣通改水氣滲過來。

③管道間三面PVC天花板上方砌紅碑牆未粉光,磚縫及套管空縫(三-1)水氣滲過來。

④本戶四樓套房浴廁PVC天花板裝設小型浴廁專用排風扇未接管入管道間,僅依靠污、排水分支幹管周邊空縫(三-1)排風。

⑤水氣積屯PVC天花板內。

⑥僅以預留穿樑配管較大一點口徑空縫排氣(三-1),浴廁之水氣積留于排風機口上方混凝土樓板與PVC天花板間,排風機出風口周圍臨近處直接吹擊所以較嚴重(一、四)。

⑦4樓以上管道間(照片29)5樓再通至屋頂平台(照片30、31、32)。管道間屋頂排氣墩(照片30、31、32)頂蓋因雨天曾有滲漏水之前修繕時以鐵板、FR P浪板覆蓋,墩體及相鄰牆面,角隅、底座塗有各類顏色不一的防水膠及施作矽力康填縫,顯見管道間頂部之排氣墩老化、龜裂雨水及四周地坪之水滲流入管道間至4樓混凝土天花板,故長黑褐色霉菌及肇成樓套房浴廁內鋼筋鏽蝕加速及擴大致鋼筋澎漲,將混凝土塊頂落。

⑶套房浴廁外部天花板

①右側主臥房緊鄰套房洛廁天花板正常無潮濕滲漏(照片34、35、36)。

②主臥房緊鄰套房浴廁與鄰戶共用八吋分隔牆上半部正常無潮濕滲漏(照片35)。

③套房浴廁門口正上方天花板有潮濕、油漆斑剝、變色情形現況已乾了,留下水潰痕跡。研析為之前管道間屋頂平台排氣墩年久老化長期滲漏至5樓公用浴廁地坪延伸所導致(照片37)。B.公用浴廁

⑴面盆及馬桶、浴缸位置上方PVC天花板內混凝土樓板(整間)長霉(白華)(照片38、39、40、41)為濕氣(水份)所引起,大致原因與本戶(A)主臥房套房浴廁4-7小項形成之各項原因相同外,另有較明顯量黑褐色霉跡及大量水氣(照片41、42、43、44)之原因如下:

①管道間于PVC天花板上混凝土樓板之間並無砌紅磚及水泥砂漿粉光加以阻隔(照片42),故萬一4樓頂部樓板以上有滲漏水必濺滲至7號4樓PVC天花板上方,7號4樓公用浴室PVC天花板內管道間之周邊黑污痕跡即為滲漏水後形成之污跡(公用浴廁照片43紅線標示內)。

②混凝土樓板黑褐色霉跡為非自來水漏水源滲漏水形成之霉菌(照片43、44、45)。

③樑上形成之長霉(白華)及混凝土樓板上長霉(白華)(照片39)之形成原因及黑褐色、白色霉菌斑之嚴重性與遍及度,為7號5樓公用浴廁內曾有水滲入後,再往四樓混凝土樓板漫延及7號5樓公用浴廁磁磚下砂漿層及混凝土樓板層曾有一段日期長期潮濕含水潛在所造成,因已修理好無跡象可供明確鑑定,依專業研析漏水源頭為屋頂管道間凸出物(排氣墩四周)(照片30、31、32),雨天滲漏水及四周地坪水,經管道間內到5樓浴室地坪長期濕氣滲透至四樓混凝土天花板所產生。

⑵公用浴室PVC天花板內混凝土剝落及鋼筋氧化已以水泥砂漿修補,損壞原因為原建築鋼筋鋪築之墊高水泥塊施工不良,導致鋼筋下方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為主要原因,後因濕氣長期滲入,日久鋼筋氧化鏽蝕、澎漲肇成混凝土崩裂掉落,濕氣來源:

①管道間于4樓PVC天花板上未砌紅磚牆及水泥砂漿粉平(照片42)。

②屋頂管道間之排氣墩老化龜裂雨水滲漏長久,及四周地坪內及地坪水滲水(照片30、31、32)。

③4樓本戶浴廁排風機排風口未接管至管道間,直接樓板下(照片33)。

④是否混凝土樓板含【氯離子(海砂屋)】過高,為主要肇因之一,待檢測報告結果方知(照片46、47)。

⑤鋼筋施工不良: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低於3cm)為主要原因(照片48)。

⑶公用浴廁外正門口緊鄰浴廁天花板及左側臥房緊鄰浴廁天花板:現況為水泥砂漿修補再批土刷漆,有修補施工過痕跡。祗有幾處小點表面油漆龜裂斑剝及靠公用浴室之左後臥房緊鄰混凝土表面水泥漆粉刷有陰影,油漆表面不平整為一般油漆施工(照片49、50、51、52)。

⒉鑑定結果:就「系爭4樓房屋是否有滲漏水現象及其原因為何?」,記載「(1)現況並無潮濕水跡之地坪、混凝土樓板及壁、牆有滲漏情形。(2)4樓PVC天花板內混凝土樓板及樑面黑褐色霉漬為管道間頂部屋頂平台凸出物(排氣墩)雨天滲漏水及屋頂平台地坪水滲漏下來,漫流所形成之霉跡,勘查時,4、5樓屋主說明:前年4樓告知天花板內水泥塊掉落,由社區長期維護工程行來估價及施工,4樓就從此未有再滲漏水,相關人証、物証已提供鈞院參斟,現場勘察屋頂管道間及周圍之前確實有滲漏水,其原因為年久未予維護檢修。(3)5樓浴廁現況一切正常並無滲漏現象。(4)4樓主臥房套房浴廁門口外正方混凝土天花板有曾滲水潮濕過痕跡,現況已乾了,漏源為屋頂管道間滲流入5樓再經5樓地坪內及樓地板長期浸滲所導致」;就「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龜裂、水泥塊掉落、鋼筋鏽蝕外露現象是否與房屋滲漏水有關?」,記載「(1)4樓原建築樓板鋼筋鋪築、水泥墊塊施作不良、混凝土澆置樓板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標準厚度3cm以上)太薄為主要原因一。(4樓屋主提供混凝土掉落泥塊,部份鏽蝕鋼筋處厚度不足3cm)(照片48)。(2)4樓混凝土樓板疑似【氯離子(海砂屋)】含量過高亦是主要原因,待檢驗報告結果方知。(右為氣離子含量過高為主要原因(3)4樓主臥房套房浴廁PVC天花板無孔洞通管道間既排風扇出風口未接管至管道間,排風機排風直吹混凝土樓板,洗熱水澡時大量水氣積屯在天花板中,混凝土長期吸入水氣,日久肇成保護層(混凝土)太薄之鋼筋處鋼筋生鏽、氧化澎漲將厚度不足3cm(太薄)部份先頂起龜裂,水氣由龜裂縫再長期加速滲入導致鋼筋氧化澎漲更嚴重,最後澎漲到一定程度將龜裂混凝土頂開掉落,亦是次要原因之一。(4)4樓公用浴室浴厠PVC天花板排風扇出風口未接管至管道間,排風機排風直接吹混凝土樓板,洗熱水澡時大量水氣積屯在天花板中,混凝土長期吸入水氣,日久肇成保護層(混凝土未達3cm厚)太薄,鋼筋處鋼筋生鏽、氧化澎漲將厚度不足(太薄)部份先頂起龜裂,水氣由龜裂縫再長期加速滲入導致鋼筋氧化澎漲更嚴重,最後澎漲到一定程度將龜裂混凝土頂開掉落,亦是次要原因之二。(5)4樓原建築管道間在P V C天花板以上混凝土樓板以下段,兩面管道間牆未砌紅磚與水泥砂漿粉光,四樓以下每層2間浴廁共計8間浴廁之水氣排出經管道間長久排經4樓PVC天花板內鏤空管道間段,大部份在P V C天花板與混凝土樓板間之空縫空間長期彌漫,需等到四樓公用浴廁排風機開啟後,還須一段時間(大約2小時)才能將彌漫外來水氣吹離、吹散,每日重覆不斷重覆發生彌漫水氣,混凝土樓板長期吸入濕氣、浸蝕鋼筋,肇成鋼筋氧化鐵蝕澎漲將混凝土漲裂最後再長期由裂縫吸收水氣終至將龜裂混凝土板部份頂落掉下來,亦是原因之三。(6)屋頂平台公共管道間凸出物(排氣墩)長久老化疏於維護,管道間四周地坪水及豪大雨、長久雨水滲漏入管道間內不斷漫流至5樓公用浴廁樓地板中,進而滲入4樓頂混凝土天花板擴散至周圍(包括兩側橫樑),加速加劇混凝土中性化、酸化、劣化導致鋼筋生鏽,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處局部加速龜裂,未予發覺加以止漏防滲及裂縫補強防潮、防滲處理,任其持續一再惡化,日積月久最後導致鋼筋氧化澎漲龜裂,(落下混凝土塊中可見鏽蝕氧化嚴重的鋼筋)。長期滲入水氣導致混凝土樓板潮濕中性化、脆弱化由龜裂較弱處之混凝土裂塊頂落,為主要原因四。(7)4樓屋主(屋主張德慧及家人吳思璇)提供掉落三塊混凝土,鑑請鈞院參斟,送往相關單位作(氯離子)含量分析(海砂屋檢測),檢驗報告可供鈞院審理之依據,4樓公用浴廁左臥房天花板混凝土龜裂掉落與屋頂管道間長期滲漏之相互關聯之因果約佔30%,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標應佔較大部份原因,待檢驗結果完成,供鈞院參酌」等語,並有系爭4樓房屋管線分布圖、現場照片等附於系爭鑑定報告可佐。

⒊是依系爭鑑定報告內容載明,系爭4樓房屋經被上訴人僱工修復後現已無滲漏水現象。至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龜裂、水泥塊掉落、鋼筋鏽蝕外露等現象產生之原因,則以「4樓原建築樓板鋼筋鋪築、水泥墊塊施作不良、混凝土澆置樓板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標準厚度3cm以上)太薄」為主要原因之一;另次要原因則為4樓主臥房套房浴廁及公用浴厠PVC天花板排風扇出風口未接管至管道間,致天花板中混凝土長期吸入水氣;或係4樓以下每層2間浴廁共計8間浴廁之水氣排出經管道間長久排經4樓PVC天花板內鏤空管道間段,致混凝土樓板長期吸入濕氣、浸蝕鋼筋;或係頂樓平台通風口即公共管道間排氣墩長久疏於維護,致管道間四周地坪水及豪大雨、長久雨水滲漏入管道間內不斷漫流至5樓公用浴廁樓地板中,進而滲入4樓頂混凝土天花板擴散至周圍(包括兩側橫樑),加速加劇混凝土中性化、酸化、劣化導致鋼筋生鏽等原因,尚與被上訴人於頂樓平台放置盆栽澆水行為無涉。

㈡上訴人雖主張系爭鑑定報告鑑定時,現場已被破壞,不足作為認定損害之依據;系爭4樓房屋所受損害,係因被上訴人長期於系爭5房屋頂樓平台澆水種植花樹之樹根包住頂樓通風口所致等情,並以隔壁邊間並無鋼筋生鏽外露情形,證人賴世峰、陳樹根所述及被上訴人於頂樓擺設盆栽種植花樹、系爭4樓房屋室內天花板水泥塊剝落、鋼筋外露銹蝕、系爭房屋所在大樓外觀照片等件為據(原審司北調字卷第9-22頁,本院卷第167頁)。查:

⒈依證人朱益輝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住戶到場證稱:「我曾經於五年前整修過,磁磚住了二十幾年,我曾經把屋內全部磁磚全部換新,磁磚有部分掀起,原告(即上訴人,下同)與我母親、我太太可能有談過,我母親的年紀就是聽聽,原告可能有所誤解,我問我母親是否有說因為五樓的原因造成三樓的,理論上兜不起來,因三樓中間還隔四樓」、「五樓陽台有種花從一樓外面就看得到,整個社區百分之九十的人,跟我住的地方的地板有掀起來整修,我只能說陽台澆花跟三樓室內地板掀起是無關」等語以觀(原審卷第77頁);尚無從證明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頂樓平台長期澆水滲透使3樓房屋室內地板脫落之情形。

⒉依上訴人提出錄音譯文記載:「吳思璇:賴師傅,現在最重要的是六樓,五樓的徐先生他們的六樓,樹根包住通風口,你跟我說六樓加蓋的包樹根,後來徐先生跟我說他們它切除乾淨了,因為通風口滲水,那現在通風口有做好嗎?這最重要。賴師傳:弄好了,你現在下面已經沒有再滴水了。吳思璇:不是啊,那通風口是你去做的嗎?他就說他把樹根都切除乾淨了,他說他要做通風口,把它修好,徐先生這樣講的,那你不是跟我講五樓徐先生他們的六樓,通風口樹根包住滲水。賴師傳:恩……吳思璇:徐太太,現在那個賴師傳,他說你們五樓加蓋六樓那個通風口那個樹根,徐先生跟我說都切除了。徐太太:對,都切除了。……吳思璇:現在樹根都剷除了吧?徐先生:都沒有啦,因為我們跟隔壁都連在一起,現在都不會滴水了」等語(原審卷第71頁);及賴世峰於原審到場結證稱:「(四樓滴水的原因是否查明?)五樓頂樓有維修管道間長樹,樹根逆滲透到管道間,所以下雨就一直滴水」、「(管道間為何會有樹木?)頂樓小鳥、糞便,久了就長樹,是自然生長,不是人去種的,不是五樓種的,已經長在水泥牆了,五樓有種的盆栽都有花盆,而管道間的樹很大不是五樓種的,這種情形之前有碰過,很多這種情形,後來樹有砍掉」、「(四樓天花板有水泥塊大面積剝落,是否為漏水造成?)不是這樣,房間水泥塊剝落跟漏水無關,浴室是有水泥塊剝落,但不是漏水的關係,是因為久了」、「(你是今年2月1日、3日來四樓補的,是五樓通知你的,1月27查出後,你說五樓通風口種的盆栽的樹木包住通風口所以滲的,這是你親口說的,是否如此?)我做這麼多,我忘了,但那棵樹完全不是五樓種的」、「(請證人說明到現場有漏水的地方,是廁所有漏水?還是房間有漏水?)兩間廁所漏水,旁邊的房間是沒有滲漏水。當時兩間浴室在滴水、漏水,房間沒有」、「(你說浴室漏水、滴水是從管道間的水積下來的嗎?)對。(你是否有檢查過四樓屋內的管線有無漏水的狀況?)有檢查但最後找到的原因是管道間的積水」等語(原審卷第118-119頁)。顯示賴世峰曾表示系爭4樓房屋兩間浴室滲漏水,是頂樓水泥牆自然生長成樹,樹根逆滲透到管道間,因下雨時滴水,造成管道間積水所致,惟該樹非系爭5樓住戶種植,且4樓房間水泥塊剝落與漏水無關,是因時間久了所造成。

⒊證人陳樹根則到場結證稱:「(你本人是否有到過現場看過四樓及頂樓?)主委晚上叫我去的,我跟五樓說你的熱水管壞了,熱水管、蓮蓬頭彎頭壞掉,第一次的判斷是這樣。再來,我叫證人賴世峰去敲浴室五樓,我說先不要敲,電話再聯絡,慢慢查,因為管道間一直在滴,因為從地下室開始到樓上頂樓加蓋整個浴室通風口,通風口在頂樓加蓋旁邊,後來賴世峰跟我說管道間天然樹木鑽洞,鑽洞是指榕樹鑽進磚牆內,說五樓的人常澆水的原因,然後我就停工了,我沒有到五樓的管道間,五樓我有去看,四樓我也有去,四樓滴水很厲害,是公用與主臥的浴室滴水,五樓沒有漏水的原因是因為樹根滲透進入磚牆,五樓天花板沒有滴到,水是滴到四樓天花板」、「(四樓房間有無漏水?)沒有漏。四樓天花板鋼筋鏽蝕、水泥塊剝落原因是因為鋼筋RC比較低,三十年前在蓋的時候,是時間久濕氣比較重會造成腐蝕,該棟有好多戶有這種現象」、「(你看過該社區有很多房子都有屋內天花板鏽蝕的狀況嗎?)對。磁磚外牆剝落我也去貼過好幾間,地下室更嚴重。我去的時候,以前熱水管的鐵管因為年久失修會導致鋼筋鏽蝕。四樓漏水與五樓水管沒有關係,但天氣好的時候五樓澆花澆水及下雨時,水都會從舊的榕樹穿透管道間滴到四樓」、「(兩間浴室是因為五樓澆花?)是,但就算沒有澆花,下雨也是會漏,榕樹會越長越大,不是五樓種的榕樹,是天然的榕樹」、「(你說五樓好天氣每天澆花、澆水,五樓磚牆都裂開,從通風口,樹根包住通風口滲下來,主委才請你們去,賴世峰補強時說鏽蝕,鋼筋會滲透。樹根包住通風口,五樓長期每天澆花、澆樹,所以裂開?)每間公寓好幾棟都有這個問題,我沒有上去,賴世峰跟我講後我就知道了,水管沒有敲五樓的冷水管,後來跟五樓議價,我開了快四萬元,他說我拿工錢就好,我說房子三十幾年真的很爛,沒有修理,浴室是剛好管道間抽風機那裡一直下來,我跟吳主委說水管漏馬上漏,梅雨季節樓下的人怎麼受的了,每間住在樓下的人都受不了」等語(原審卷第119-120頁)。顯示系爭4樓天花板鋼筋鏽蝕、水泥塊剝落,是因30年前系爭房屋興建時,鋼筋RC比較低,時間久濕氣比較重會造成腐蝕,該棟多戶都有這種現象。至系爭4樓公用與主臥的浴室滴水,據其聽聞賴世峰表示因系爭5樓住戶在頂樓澆花澆水及下雨時,水從天然長成的榕樹穿透管道間滴到4樓云云,屬證人傳聞之詞,且其亦證稱縱無澆花、澆水行為,下雨仍會造成漏水現象,自難遽此為不利於被上訴人認定之依據。

⒋是依上開證人證詞,顯示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鋼筋鏽蝕、水泥塊剝落,是因鋼筋RC比較低,時間久濕氣較重造成腐蝕,與頂樓管道間通風口天然長成之樹木無涉。另系爭4樓房屋兩間浴室滲漏水,是頂樓水泥牆自然生長成樹,樹根逆滲透到管道間,因下雨時滴水,造成管道間積水所致,惟該樹木係天然生長,並非被上訴人人為種植所致。至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於頂樓擺設盆栽種植花樹、系爭4樓房屋室內天花板水泥塊剝落、鋼筋外露銹蝕、系爭房屋所在大樓外觀照片等件(原審司北調字卷第9-22頁,本院卷第167頁),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於頂樓澆水種植花樹之事實,亦難憑此認定係系爭4樓房屋室內天花板水泥塊剝落、鋼筋外露銹蝕產生之原因。況系爭4樓房屋經被上訴人僱工修復後現已無滲漏水現象;至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龜裂、水泥塊掉落、鋼筋鏽蝕外露等現象之產生,以原建築樓板鋼筋鋪築、水泥墊塊施作不良、混凝土澆置樓板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為主要原因,屋頂管道間長期滲漏相互關聯之因果約僅佔30%,且與被上訴人於頂樓平台放置盆栽澆水行為無涉,業經系爭鑑定報告認定如前。上訴人主張鑑定人表示第一現場被破壞無法鑑定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核系爭鑑定報告亦無此記載。又頂樓平台通風口即公共管道間排氣墩因長久疏於維護,雨水循管道間滲入系爭4樓房屋樓頂混凝土天花板致鋼筋生鏽等原因,以頂樓平台通風口係屬系爭4、5樓房屋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系爭4樓房屋所在北安新世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所定住戶規約第12條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本院卷第306頁)。且本院於106年11月10日至現場履勘結果,系爭建物頂樓未上鎖,而頂樓依約歸系爭5樓住戶使用,但不得妨礙安全空間,該通風口之維護應由系爭建物7號、9號共10戶負責等情,亦據現任北安新世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忠明陳述在卷,有勘驗程序筆錄可考(本院卷第368-372頁);自難認系爭大樓頂樓平台通風口即公共管道間排氣墩未維護修繕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所致。此外,隔壁邊間無鋼筋生鏽外露情形,亦不足以證明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龜裂、水泥塊掉落、鋼筋鏽蝕外露現象確係被上訴人於頂樓平台種植花木及澆水所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頂樓平台澆水種植花樹,所種樹根包住通風口,致系爭4樓房屋室內天花板龜裂、水泥塊崩裂、鋼筋外漏云云,即乏根據,並不足採。

㈢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依上訴人所提照片、邊間情形、前開證人朱益輝、陳樹根、賴世峰等人證言及系爭鑑定報告內容,均不足以認定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龜裂、水泥塊掉落、鋼筋鏽蝕外露現象係被上訴人於頂樓平台種植花木澆水所致;且頂樓平台通風口即公共管道間排氣墩疏於維護,非屬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滲漏水部分則經被上訴人僱工修復,已如前述。次依上訴人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49-155頁),僅為系爭大樓附近交易之實價登錄,尚不足以證明系爭4樓房屋因被上訴人侵權行為受有房價損失250萬元。況上訴人主張系爭4樓因被上訴人澆水種樹所受天花板龜裂等損害,屬財產權是否受侵害之問題,與非財產上損害無涉,上訴人以此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精神上所受損害50萬元,亦屬無據。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造成上訴人系爭4樓房價減損250萬元及其等精神上損害50萬元,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負賠償責任云云,即屬無據,為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0萬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上訴人擴張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50萬元,亦屬無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擴張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7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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