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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鍾任賜邱育佩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

上訴人
張明彰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被上訴人
賀錫敬(即賀鳴玉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貳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經發回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係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後所為裁判,上訴人對該判決再行上訴,依上開規定,免徵裁判費。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082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可證,顯屬溢繳。其聲請退還,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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