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張明彰
- 訴訟代理人
- 趙相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賀錫敬(即賀鳴玉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貳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經發回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判決,係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後所為裁判,上訴人對該判決再行上訴,依上開規定,免徵裁判費。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082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可證,顯屬溢繳。其聲請退還,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