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靜女鄧晴馨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2號

被上訴人
即聲明人
吳淑美(即被上訴人吳淑雅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吳淑卿
被上訴人
陳光信
被上訴人
陳光亮
被上訴人
陳光裕
被上訴人
王陳美霞
被上訴人
陳美苓
被上訴人
陳美雲
被上訴人
陳美貴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堃平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堃杰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上訴人
張寳彩
上訴人
蔡建國(王錦全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

      彭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明人吳淑美為被上訴人吳淑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吳淑雅於本院判決前死亡,吳淑雅對於系爭房屋之持分由吳淑美單獨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茲據吳淑美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