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2號
- 被上訴人
- 即聲明人
- 吳淑美(即被上訴人吳淑雅之繼承人)
- 被上訴人
- 吳淑卿
- 被上訴人
- 陳光信
- 被上訴人
- 陳光亮
- 被上訴人
- 陳光裕
- 被上訴人
- 王陳美霞
- 被上訴人
- 陳美苓
- 被上訴人
- 陳美雲
- 被上訴人
- 陳美貴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堃平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堃杰
-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寳彩
- 上訴人
- 蔡建國(王錦全之承當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
彭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聲明人吳淑美為被上訴人吳淑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吳淑雅於本院判決前死亡,吳淑雅對於系爭房屋之持分由吳淑美單獨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茲據吳淑美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