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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7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徐福晋陳月雯蕭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79號

上訴人
廖正焜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上訴人
古捷義
被上訴人
古語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7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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