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27號

塗銷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嘉烈陳筱蓉高明德

上訴人
陳裕德
上訴人
陳裕榮
上訴人
陳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被上訴人
陳玉屏(即陳仁杰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裕明(即陳仁杰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107年度重上字第227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之建號地號欄中「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關於所有人「陳裕榮之應有部分118/10000」、「陳玉華之應有部分118/10000」、「陳裕德之應有部分118/10000」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裕榮之應有部分118/30000」、「陳玉華之應有部分118/30000」、「陳裕德之應有部分118/3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2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