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4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48號
- 上訴人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介白
特別代理人 古媋糴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
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
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
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
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啟偉間
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48號第二審判決
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萬9,47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萬2,
384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
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