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16號
- 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富華通置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達
- 上訴人
-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鴻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誠之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奕璇律師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陳恒逸
- 被上訴人
- 陳張信惠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0年8月31日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