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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1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陳婷玉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富華通置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上訴人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鴻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璇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恒逸
被上訴人
陳張信惠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0年8月31日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1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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