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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鄭純惠李昆曄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14號

上訴人
陳秀卿
訴訟代理人
林榮裕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上訴人
林麗美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一至三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1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