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9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非抗字第99號
- 再抗告人
- 張寶玉
潘信宏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農會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抗字第8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6 年度司拍字第1192號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規定,對原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乃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即非合法,且不因原裁定正本就此部分誤載為得再抗告而受影響。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