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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紀文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25號

上訴人
黃世惠

      黃悠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褚親親、高力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2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125號判決,提起上訴,而為財產權及非因財產權之請求,其中關於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計算式:200 萬元+2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 萬900 元;非財產權部分即登報道歉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 萬5,40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 萬5,400 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2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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