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吳佳宴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淵律師
- 上訴人
- 張家豪
- 被上訴人
- 林新貴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製作之分配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製作之分配表」;第二頁第七行至第八行中關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製作分配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6 年5 月『25』日製作分配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