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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30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媛媛蕭胤瑮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30號

上訴人
史美華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被上訴人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衡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湘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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