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3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史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沈宗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怡妃律師
- 被上訴人
-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衡
- 訴訟代理人
- 梁乃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湘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3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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