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30號上 訴 人 史美華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律師 蔡順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怡妃律師 被 上訴 人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衡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湘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