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93號
- 上訴人
-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8年2月21日107年度上字第493號第二審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遂於108年3月19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㈠系爭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巨寶包裝有限公司各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及均自民國(下同)10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上訴利益為6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9萬0600元。爰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
二、其次,上訴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
三、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