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73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739號
- 上訴人
- 温令行
- 被上訴人
- 喬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10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十行關於「因宋晟瑋之前積欠伊其他債務尚未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因被上訴人之前積欠伊其他債務尚未清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