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鄭純惠、李昆曄、林翠華
- 法定代理人王俊華、黃群仁
- 上訴人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10號上 訴 人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俊雄律師 陳韻鸚 被 上訴 人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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