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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二字第23號

確認董事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朱耀平王唯怡呂明坤

上訴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黃清結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參加人
楊宏斌
參加人
方力脩
被上訴人
王興岡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為確認上訴人於民國98年8月4日召集會員代表大會,選出包含被上訴人在內之第6屆董事15人,被上訴人並當選為董事長之委任關係存否,應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10號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事件准否為據,於108年9月4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71至172頁)。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10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1年7月20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853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確定(見本院卷第251至253頁),其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二字第2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關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