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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2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瑜娟沈佳宜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欣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哲雄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二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哲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給付薪資等事件將伊列為備位被告,惟伊並非第二審程序(本院103 年度重勞上字第22號)之上訴人,及第三審程序(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之當事人,案經發回後,因本院107 年重勞上更一字第2 號事件民國107 年6 月21日準備程序並未通知伊到庭,茲為了解開庭內容,爰聲請裁定准許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將聲請人列為備位聲明之被告,並因先位之訴被告陳邱貴美等人提起上訴,備位之訴應移審至本院;嗣再於本院前審程序提起追加之訴亦列聲請人為備位聲明之被告。故聲請人為本件給付薪資等事件之當事人,其於107年7 月12日聲請交付107 年6 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