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4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陳筱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梁建國即桃園市私立睦祥育幼院
相對人
游傑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6 年度勞上字第57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桃園地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81759 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已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系爭執行事件扣押伊名下補助款、員工薪資帳戶及育幼院名下房地,已嚴重影響育幼院營運,衝擊院內失依少年及兒童未來生活及教育,而受有難以回復損害之情形,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願提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或無必要時,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86號裁定見解參照)。是再審之訴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272號裁定見解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對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因該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故宣示判決即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揆之前揭規定,其停止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4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