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國抗字第4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許炎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抗字第40號

抗告人
謝源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救字第113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在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抗告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抗告法院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抗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01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 年9 月6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9 、10頁)。抗告人雖曾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7 年8 月30日以107 年度聲國字第35號裁定駁回,亦有裁定書可憑(本院卷第7 頁)。茲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等可按(本院卷第12至14頁),本件抗告既不合法,依前開說明,本院得毋庸待前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即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國抗字第4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