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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張靜女曾部倫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

抗告人
甲00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曜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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