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張仁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健榕間請求離婚等事件 (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參考其立法理由揭櫫:「…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故民事事件逾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始聲請法庭錄音內容者,即與上揭規定有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15號事件,聲請調查證據前,先行確認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2號離婚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對話內容,以明是否有調查之必要,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2號請求離婚等事件,於106年1月4日判決確定,按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應於該期日起至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其遲至107年3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有其聲請狀上本院之收狀章戳可稽,顯已逾六個月之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