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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

撤銷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劉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上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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