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上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