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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18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光釗李昆霖袁雪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218號

抗告人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郭文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撤銷執行行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7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民事訴訟法第528第4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確定裁定,係指該裁判已具有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者而言。發回更審之裁判,既尚須由受發回之法院更為裁判,即難謂具有實質上之確定力,自不得解為係屬終局之確定裁判。

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以:相對人前執原法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789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聲請原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527號事件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該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抗更㈠字第40號裁定(下稱本院更審裁定),以管轄錯誤為由,廢棄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移送智慧財產法院,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71號裁定(下稱最高法371號院裁定)予以維持確定在案。本件與最高法院廢棄系爭假扣押裁定,同時將聲請假扣押事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不同,且管轄錯誤不應歸咎於伊,應為對伊有利之解釋,即執行名義已不存在,應回復為債權人剛提出聲請時之狀態,無曾為實體上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存在,爰聲請撤銷系爭執行程序等語。查本件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6年度執事聲字第4號維持系爭假扣押裁定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82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之裁定,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1006號裁定(下稱最高法院1006號裁定)廢棄發回後,固經本院更審裁定廢棄系爭假扣押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37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再抗告確定在案,惟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尚須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裁判,本院更審確定裁定及最高法院1006號、371號裁定均未具實質確定力,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尚未經駁回假扣押確定,依上說明,自不得解為係屬終局之確定裁判,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抗告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難認有據,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1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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